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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 要求删除ID“小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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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0 siiiis 的帖子

引用:
回复 #45 mich 的帖子
最后说一下(说完马上闪人)
我前面说的你都是断章取义,我道歉的是我没写应该修改 连载中(后面的因为没有全部改好,所以发了个引用的文章,改写的只发到了本帖第2页,结果才引起了这么多麻烦。其他的话就没什么好多说的了。我现在也不要斑竹还我ID(那个ID只注册了2天,4级),我只是想说明,问个清楚而已。不劳麻烦大大了
他确实道歉了,没错

郁闷的是,直到最后,这兄弟都没承认该帖属于完整的剽窃,依然说是改写


唉……

[ 本帖最后由 mich 于 2007-5-19 10:54 P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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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9 mich 的帖子

32楼往下的发帖内容兄弟是不敢再认可其言论存在的必要性
子,曾经曰过···没存在的必要性就可以删除ID吗?那像我们这样为别人的事在争是不是也没有必要呢?同样是论坛的兄弟,我们之间需要的是宽容,而不是为了一点小事而斤斤计较,是不是?我还是重申一点:会员有说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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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2 安子 的帖子

安子兄,我一直都没有坚持要删除“小渊”这个ID,曾经有一层楼里表达了这个想法

siiis兄表示异议后,我感觉是有不妥,当时就改掉了帖子的

我仅对那兄弟的态度很不满意……

现在都是……

兄弟就是觉得,一个男人

错了就要有勇气去认

怕毛啊

这里是网路,又不是要炮打头的

以文会友的再怎样说个错字又能如何

错了还不认,还非要攀扯纠错的人,很不好


[ 本帖最后由 mich 于 2007-5-19 11:01 P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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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mich 于 2007-5-19 22:51 发表


他确实道歉了,没错

郁闷的是,直到最后,这兄弟都没承认该帖属于完整的剽窃,依然说是改写。

唉……
能让其说出这样的话已经足够了,我在下面也说了,这样的解释有些"合理",这个合理是打了引号的.实际上他已经认可了id被删除掉了,也给自己做了一个可以有点面子的说法,也道歉,这时候要怎样?你也说了,对方还是有一定的功底的,我也说了他的一个原创得到了600个金币.如果他能为此事情吸取教训,重新再来不是个好事情么,非要把人搞的不愿意来才行么?好人坏人在网络上是不好分的,能把坏事情化做有意的事情不是更好些.他也不象上次那位骂人就走的人.这一点上就不错.谁都有好的和不好的一面.

[ 本帖最后由 siiiis 于 2007-5-19 11:07 P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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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虽不完满,但毕竟算有了个结局

小h,得饶人处且饶人吧……

毕竟大家都是在这里玩……

重要的是过程

争来争去的……

挺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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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iiiis,你的行为近似胡闹.我们不讲其它,只讲是非对错.我这个投诉本身有无错误之处?
  那件事情的前因后果你非是不晓得,故你当明白此三条罪责并无冤枉之处.而你认为删除ID未免过重,可是我前面亦讲到,三条过错中任何一条都不致删除ID,但数罪并罚之时,便可以禁其ID,以儆效尤.我以为这亦是未可厚非的事情.
  我们曾经有过深谈,事后亦曾回想。你觉得自己的部分观点是否存在偏颇之处呢?例如某些管理员有失明察,造就一部分不公的案例,却不能因此衡量正常的、应予以治理的案例。而你正令我感觉到以少数失实不公处,据其为理,评断它事。
  你认为申诉失败者认为管理者无理取闹,恰恰相反,我以为这定是有理可依。作为管理者,自有版规可以作为标准参照。不可否认一部分管理操作有失公平,然而亦不能因一事之私,而废万事之公。假若他枉视版规,我也随同,会员如何仍能恪守版规呢?

[ 本帖最后由 hszts 于 2007-5-20 12:44 A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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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hszts 于 2007-5-19 23:25 发表
siiiis,你的行为近似胡闹.我们不讲其它,只讲是非对错.我这个投诉本身有无错误之处?
  那件事情的前因后果你非是不晓得,故你当明白此三条罪责并无冤枉之处.而你认为删除ID未免过重,可是我前面亦讲到,三条过错中任何一条都不致删除ID,但数罪并罚之时,便可以禁其ID,以儆效尤.我以为这亦是未可厚非的事情.
  我们曾经有过深谈,事后亦曾回想。你觉得自己的部分观点是否存在偏颇之处呢?例如某些管理员有失明察,造就一部分不公的案例,却不能因此衡量正常的、应予以治理的案例。而你正令我感觉到以少数失实不公处,据其为理,评断它事。
  你认为申诉失败者认为管理者无理取闹,恰恰相反,我以为这定是有理可依。作为管理者,自有版规可以作为标准参照。不可否认一部分管理操作有失公平,然而亦不能因一事之私,而废万事之公。假若他枉视版规,我也随同,会员如何仍能恪守版规呢?
无论如何我要谢谢你,谢谢你为了我的观点提供了足够的证据。

首先说你投诉本身没有错,你是论坛会员有权利投诉,也不用担心有人要求为此删除你的id.
为什么说是你给我的观点提供了证据呢?你认为删除其id是可以根据“数罪并罚”的原理的。你也认为该会员被你指责的3条罪不够直接删除的,说要把这些罪““数罪并罚”而禁其id.
好,请问什么是“数罪并罚”,请你解释给我,请不要用字面上的意思解释。
这就是我说的,很多事情人们的看法是不一样的,申诉就是因为看法不一样才会有。如果今天你是这里的法官,你使用了“数罪并罚”的原理删除掉了该会员,那只能说你又制造了一起冤案。
我来告诉你“数罪并罚执行刑期[有期]”使用范围首先是这数罪中没有一项是死罪或无期[这里指的是"数罪并罚执行刑期的规定",如果有死刑或无期直接执行死刑或无期,由于本文处理的是罪无一条死罪,所以只考虑这种情况],这是前提,在论坛上我们不用考虑无期这一条,只考虑死罪。显然该会员[被你指控]犯的几点罪都没有一条是死罪[这你也公开承认],难道几个不是死罪的罪加起来就够了死罪了么?这是你从哪里学的“数罪并罚”的原理,你不可以凭借你大脑中的感觉来理解这个词的,这个词无论是中国还是其他国家都没有这样的累加法。请你好好的去看看“数罪并罚”的概念。
现在我说你是在胡闹,你承认么?你使用了一条错误的原理要判对方死刑,你感觉自己有罪么?我为什么一直强调要尽可能宽容申诉者,就是因为每个人对事情的看法理解不会一样,就好象现在你认为我在胡闹一样,可是回过头来一看自己犯了个大的错误,差一点要了一个人的命[指id],于是我可以说你才是真正的胡闹.你希望大家如何你理解你对这个条款的使用错误?认为你是事先知道其真实的意思为了删除该id而故意使用[让人怀疑有其他目的],或者认为你确实只是从字面上理解了这个词的意思,并没有严肃的核实[你为什么不去核实,人命关天].理解成前者可是我的权利,你希望么?就好象你现在理解该会员有3条罪一样?也应该要求删除你的id?在你原来看来无可厚非的事情由于自己错误的使用了条款而改变了性质,你觉得冤屈么?
这足以说明我反对删除此申诉者id的看法是对的,宽容申诉者要他们说话,相信我们管理者有能力和智慧去处理好每一个事件,在会员中竖立公平公正的形象。
顺便说一下,我的事情不要在这里提,已经过去。我们以前私下的交流如果你想用到这里请事先和我打个招呼,这是彼此的起码尊重.


[ 本帖最后由 siiiis 于 2007-5-20 01:50 A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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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评分语的一句话 “胡乱发贴--不知所云!”

会员申述失败就要删人家ID,反过来,那你要是申述删他的ID失败是否要删你的ID?

飘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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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的话说的不好
容易引起大家的反感
虽然你是好的初衷
往往到后来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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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siiiis 于 2007-5-20 01:47 AM 发表


无论如何我要谢谢你,谢谢你为了我的观点提供了足够的证据。

首先说你投诉本身没有错,你是论坛会员有权利投诉,也不用担心有人要求为此删除你的id.
为什么说是你给我的观点提供了证据呢?你认为删除其 ...
  首先说句抱歉!因会员可以重复注册,所以未真的将禁ID一事真的视做人命关天,这是我的错失。关于罪行的判定,我想你可能没有理会到我的意思,我说可以禁ID,并非说定要禁其ID。在这个择取上我以为是可行可不行,所以我提出的是最严重的解决方案。
  而关系律法之事,我要承认自己法律意识的不足。
  可是无论人治、法治,都无绝对的公平可言。它的作用在于稳定社会,所面向的群体亦只大多数人,故仍有人可以通过律法的漏洞逃脱制裁。这正是我对律法不以为然之处,只是亦不会因此违反律法。然而若无国家暴力机关作为律法的坚实后盾呢?
  所以,在不反抗国家暴力机关的前提下,我以道德标准衡量是非对错。
  曾有新闻,一男子与同村妇女私通,该妇女的丈夫晓得,于是将通奸的男子痛殴一顿。事后被殴男子报案,因其受伤程度达到足以刑拘该妇女的丈夫,所以警方拘捕了打人者,并且判刑。那么,这件案例该如何审视?多数人会说,打人是不对的,又或不该打人。我要说的是,这是由于长期在现代律法带有强制性的思想感染下,人们才会产生这种想法。因为伤害他人,无论是非对错,都要受到法律的惩处。可是该名男子的作为毫无于情不合、于理不合的地方。换做是我,亦会如此。然而现代律法并不能在此方面予以通奸者惩处。这正是律法的缺陷之一。于道德不合的事情,反而可以不受到惩罚。这尚属细枝末节。赖昌星事件应无人不晓,在道德上亦不合乎。然而此人如今正在加拿大纸醉金迷,挥霍无度,现代律法能否惩凶除恶呢?引渡之事搁浅已有数年。抑或在赖昌星将钱款挥霍殆尽,才可以疏而不漏吗?
  故我以为,世上的事情不能纯以律法而论,而在人治清明时,其远胜于法治。
  佛家以慈悲为怀,然而对于冥顽不灵者,亦从未手软。因一个人可以犯错,却不可过错连连,且知错不悔。这样的人,便不值得宽恕。
  PS:当时谈话之时,你既肯说出,表示对我具有一定信任,我又岂肯失信于你?只是借这里说一下对你的观点所感,不会再次提及的。

[ 本帖最后由 hszts 于 2007-5-20 03:02 A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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