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siiiis 于 2007-5-20 01:47 AM 发表
无论如何我要谢谢你,谢谢你为了我的观点提供了足够的证据。
首先说你投诉本身没有错,你是论坛会员有权利投诉,也不用担心有人要求为此删除你的id.
为什么说是你给我的观点提供了证据呢?你认为删除其 ...
首先说句抱歉!因会员可以重复注册,所以未真的将禁ID一事真的视做人命关天,这是我的错失。关于罪行的判定,我想你可能没有理会到我的意思,我说
可以禁ID,并非说定要禁其ID。在这个择取上我以为是可行可不行,所以我提出的是最严重的解决方案。
而关系律法之事,我要承认自己法律意识的不足。
可是无论人治、法治,都无绝对的公平可言。它的作用在于稳定社会,所面向的群体亦只大多数人,故仍有人可以通过律法的漏洞逃脱制裁。这正是我对律法不以为然之处,只是亦不会因此违反律法。然而若无国家暴力机关作为律法的坚实后盾呢?
所以,在不反抗国家暴力机关的前提下,我以道德标准衡量是非对错。
曾有新闻,一男子与同村妇女私通,该妇女的丈夫晓得,于是将通奸的男子痛殴一顿。事后被殴男子报案,因其受伤程度达到足以刑拘该妇女的丈夫,所以警方拘捕了打人者,并且判刑。那么,这件案例该如何审视?多数人会说,打人是不对的,又或不该打人。我要说的是,这是由于长期在现代律法带有强制性的思想感染下,人们才会产生这种想法。因为伤害他人,无论是非对错,都要受到法律的惩处。可是该名男子的作为毫无于情不合、于理不合的地方。换做是我,亦会如此。然而现代律法并不能在此方面予以通奸者惩处。这正是律法的缺陷之一。于道德不合的事情,反而可以不受到惩罚。这尚属细枝末节。赖昌星事件应无人不晓,在道德上亦不合乎。然而此人如今正在加拿大纸醉金迷,挥霍无度,现代律法能否惩凶除恶呢?引渡之事搁浅已有数年。抑或在赖昌星将钱款挥霍殆尽,才可以疏而不漏吗?
故我以为,世上的事情不能纯以律法而论,而在人治清明时,其远胜于法治。
佛家以慈悲为怀,然而对于冥顽不灵者,亦从未手软。因
一个人可以犯错,却不可过错连连,且知错不悔。这样的人,便不值得宽恕。
PS:当时谈话之时,你既肯说出,表示对我具有一定信任,我又岂肯失信于你?只是借这里说一下对你的观点所感,不会再次提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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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hszts 于 2007-5-20 03:02 AM 编辑 ]